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1949号
原告:焦**,男,194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焦志成,男,200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女,200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军生,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笑春,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1226954Q。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冉,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552H。
负责人:徐春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爱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大楼A座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983081。
负责人:艾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坤,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焦志成、***诉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焦**、***、焦志成、***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焦志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焦志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焦志成、***负担。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