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28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六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青(廖六秀女婿),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土石(廖六秀女婿),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红,嘉禾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廖六秀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4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六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由宏祥公司支付廖六秀双倍经济补偿金30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10个月双倍工资29,440元,共计36,44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全额由宏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廖六秀于2018年5月受雇于宏祥公司,并由宏祥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从早上5点工作到中午12点或下午2点到晚上六点,晚上加班7点到九点半,主要负责嘉禾县金田西路路段的清扫清洁工作,月工资等待遇为1104元至1472元不等,清扫工具、工作服均由宏祥公司提供。因工作的特殊性,廖六秀在节假日均需工作,且宏祥公司一直未与廖六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2月28日,宏祥公司派其管理人员郭英以不发工资为由,胁迫廖六秀在一份不知内容的文书上签名,并在第二天辞退廖六秀。宏祥公司非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应给付廖六秀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虽廖六秀在2018年5月已年满65周岁,但廖六秀至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廖六秀与宏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为廖六秀不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并认定廖六秀加班情况无法证实,从而驳回廖六秀的诉讼请求错误。而且,从廖六秀的工资明细可以看出,廖六秀领取的是全勤工资,即廖六秀没有缺勤。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宏祥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宏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廖六秀受雇于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宏祥公司与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宏祥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三、廖六秀在2018年5月8日时,已年满68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法规定的退休人员,故廖六秀与宏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四、廖六秀与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已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因此,廖六秀依据劳动法,要求宏祥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廖六秀主张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数额也是错误的。
廖六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宏祥公司支付廖六秀双倍经济补偿金30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00元,共计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廖六秀于2018年5月受雇于宏祥公司,从事嘉禾县城道路清洁工作,月工资等待遇为1104元至1472元不等。2019年6月宏祥公司辞退廖六秀。2019年9月13日廖六秀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9月17日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人仲案不字[2019]第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廖六秀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廖六秀是否与宏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廖六秀于2018年5月已满65周岁,是我国劳动法上的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同时廖六秀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廖六秀、宏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劳动关系有效存在为前提的给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的诉请于法无据。因廖六秀并未提供节假日加班的相关证据,廖六秀加班情况无法证实。故对廖六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廖六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六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廖六秀还申请了证人邓某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廖六秀提交的雷光秀的证人证言,因雷光秀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邓某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宏祥公司与廖六秀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及廖六秀在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二)宏祥公司提交的劳务雇佣协议书、工资收条,因廖六秀认可其在协议书及收条上签名及已领取收条载明的工资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老城区2019年大年三十、初二加班费用发放表、老城区员工上班时间安排表,廖六秀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一)2017年11月16日,宏祥公司成立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嘉禾分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于2018年5月8日与廖六秀签订《劳务雇佣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廖六秀负责老城区环卫工作,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止,试用期为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劳务报酬标准为1430元/月,试用期劳务报酬为1380元/月;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应在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廖六秀劳务报酬。廖六秀于合同签订当日入职,于2019年2月28日被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辞退,后廖六秀未再上班。2019年3月2日,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向廖六秀发放了2019年2月份的工资1430元。(二)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宏祥公司是否应支付廖六秀双倍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本案中,廖六秀出生于1950年6月1日,其2018年5月8日与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协议书》并于当日进入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7周岁,已超过我国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前述事实可知,廖六秀入职宏祥公司时已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无不当。故廖六秀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宏祥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廖六秀上诉认为宏祥公司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应向其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但宏祥公司与廖六秀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且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协议书》中未约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相关事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2019年2月28日辞退廖六秀后,廖六秀未再提供劳务。宏祥公司嘉禾分公司已于2019年3月2日向廖六秀发放了2019年2月份的工资1430元。廖六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宏祥公司还存在拖欠其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的事实,故廖六秀要求宏祥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廖六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审 判 员 廖 军
审 判 员 雷金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晓宇
书 记 员 陈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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