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8412号
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
法定代表人:熊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刘琨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生,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庆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田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