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5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24民初1712号
原告:*某某,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湖南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
负责人:熊卓,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助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00元,共计88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开始原告受被告公司的雇请从事郴州市嘉禾县县城道路清洁工作,一直以来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6月被告公司无故将原告辞退。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无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应予以给付经济补偿金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银行交易复印件1份。拟证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每月发放工资1800元给原告*某某银行账户。
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具有一定证明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于2018年5月受雇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嘉禾县城道路清洁工作,月工资等待遇为1280元至2013元不等。2019年6月被告辞退原告。2019年9月13日*某某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9月17日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人仲案不字[2019]第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原告*某某是否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某某于2018年5月已满65周岁,是我国劳动法上的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同时本案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劳动关系有效存在为前提的给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的诉请于法无据。因原告并未提供节假日加班的相关证据,原告加班情况无法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 祥 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颖
代理书记员 李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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