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执行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07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4民初7455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08月02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亲戚。
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15号0805536栋。
法定代理人:熊政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凯,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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