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4民初7455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08月02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亲戚。
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315号0805536栋。
法定代理人:熊政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凯,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祥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