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民终3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法尔木节能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工业园区洞溪区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子堂,浙江金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法尔木节能型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虞 行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