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6592号
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东塔寺乡干饭渠村七队。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翔宇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网点****。
法定代表人:迟晶,该公司总经理(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翔宇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宋志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聪聪
书记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