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9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厚,系该公司董事长。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因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雄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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