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经济和发展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09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3民初5195号
原告:娄堃,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庄河市经济和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娄堃诉被告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经济和发展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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