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8-02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373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官,系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47860244Q。
法定代表人:张仁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女。
被告:庄河市青堆镇三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
负责人:王新慧,系该村主任。
原告***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青堆镇三合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日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乔雪吟
书 记 员 李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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