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0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83民初5195—1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原告**诉被告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
审判长  刘玉江
审判员  宋振业
审判员  赵日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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