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锦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5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142号
申请人:九龙坡区锦宏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1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9Q6CXF。
经营者:王西洋,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子区虹港路361A1单元五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58421812。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
被申请人:王大泉,1966年8云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龙坡区锦宏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大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龙坡区锦宏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渝0107民初6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大泉名下价值5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大泉名下价值59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锦宏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长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大泉名下价值59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邓晓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 瑜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