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2265号
原告: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公司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097414698R。
法定代表人:刘全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江,系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创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东路30号107-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11JLHXG。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办公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1631K。
法定代表人:黄木开,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创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佳创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佳创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卫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雪冬
书 记 员 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