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鼎建筑物资租赁站、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婚姻家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7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2638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住鲅鱼圈区辽宁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晏攀
被执行人: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公司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全锋。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804民初147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989.01元及利息。(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营口兴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忠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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