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1568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崔日堂,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港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北井子镇北井子村蔬菜组育才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北井子镇王家坨子村于家坨子组。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72534.25元及案件受理费16280元,被执行人东港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执行费15300.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芳
审判员 菅秉祥
审判员 梁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