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大连骏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1-0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庄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男。
被告:大连骏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大连骏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庄民初字第16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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