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9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魏功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0422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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