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697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应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生效的(2016)皖1124民初1752号判决,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应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应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应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全椒支行的账户34×××63存款265965.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班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