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魏功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0422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1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执行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鞍山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2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