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522民初2290号
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4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NH87**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为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安徽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执行标的款40万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贤俊
书记员 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