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3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522财保83号
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与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皖1522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温岭支行营业部(账号33×××88)银行存款1500万元。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温岭支行营业部,账号33×××88账户上的存款1500万元;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车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皖N×××××、皖N×××××、皖N×××××、皖N×××××);重型非载货专用作业车(车牌号:皖N×××××、皖N×××××、皖N×××××);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皖N×××××);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皖N×××××、皖N×××××)。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华祥 审判员  赵光瑜 审判员  谢宝平
书记员  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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