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与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4
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财保70号
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账号13×××78)上银行存款160万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N×××××重型泵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账号13×××78)上银行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重型泵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霍邱县佳兴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采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宋华祥 审判员  赵光瑜 审判员  谢宝平
书记员  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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