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2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经营者***,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494564.63元,租赁物损失3757.6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8696.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4564.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8653.5元及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375.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8696.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执行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4564.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审判长***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章富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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