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7214号
原告: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5684X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3年4月24日,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彬,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2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0月20日,原告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纳诉讼费10元,退还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