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244号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1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330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元力御景江湾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093786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6124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6号1幢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5684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鑫沁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82882663。
法定代表人:张娟。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沁祥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从被告重庆鑫沁祥物资有限公司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265300059520210621952801696,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被告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票人为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25日,承兑人、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票据经连续背书,2022年2月25日该汇票到期,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原告依法向五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之一的被告重庆鑫沁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下发的《关于涉重庆中科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属于重庆市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以重庆中科控股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劳务关系纠纷案件除外)及相应诉前保全案件、执行案件,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而被告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属于该通知所列重庆中科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集中管辖范围企业名单,且本案亦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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