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群泰建筑苟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28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7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鼎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南坪双石街科尔国际大厦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45474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6号1幢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5684X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重庆鼎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渝0107执保18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44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或扣押。现申请人重庆鼎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群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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