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20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1执保8号
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
申请人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冻结被保全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的521143000018010027923账户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01月17日至2021年01月16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岳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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