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374号
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金桥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财产保全一案,根据(2021)黔0121民初2076民事裁定,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在申请保全额度限额380000.00元内对贵州金桥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9日;2021年4月29日对贵州金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贵A×××××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