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鱼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80667855U。
法定代表人黄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启菊,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修文县六平硅矿山,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201236927017390。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生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文县六平硅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12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修文县六平硅矿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修文县六平硅矿山给付案款10956.75元。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修文县六平硅矿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中经过网络查控、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修文县六平硅矿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执行,和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21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康
审判员 郑志军
审判员 刘有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