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469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鑫***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灰埠镇政府土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87251793Y。
法定代表人:童勇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地址:高安市大城镇粮管所宿舍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6NJ307。
负责人:李明亮,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路大道**萍钢总部大楼主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34633X。
法定代表人:杜人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赣0983民初46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江西省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中部华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