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27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洪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政府土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87251793Y。
法定代表人童勇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安市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相城镇前进路以北相和园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87145535N。
法定代表人简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简小龙,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洪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安市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安市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安市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小龙银行存款52000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