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7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民初6169号
申请人:江西省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政府土管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87251793Y。
法定代表人:童勇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人江西省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鑫***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况小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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