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建发〔2007〕150号
丽水市建设局
转发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
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市施工管理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办理的原则,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需提交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项目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审批中心建设窗口,在核对登记时应按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业务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进行登记汇总(按照附汇总表的要求),汇总表每季度第一个法定工作日向市建设局建筑业处上报,以便检查、考核、管理。
三、没有取得《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在丽水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或参加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属本省丽水市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办理的原则,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需提交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项目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复核。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审批中心建设窗口,按照上述第二点要求汇总上报。
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丽水)承接业务登记备案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 备案 通知
抄送:市招标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批中心建设窗口。
丽水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3日印发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
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浙建设〔2007〕67号 |
|
2007-7-13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方便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简化备案手续,经研究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5)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原暂行办法[建设发(2005)34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作废。 附件: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