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咨询单位:
根据苏州市发改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委托审查制度,第三条(三)要求,请各单位尽快将项目上报,上报时只需列出项目名称,投资额(或送审额),并于2月4日前送至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行政办公室,过期不候。
附:《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委托审查制度》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5年1月31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
初步设计概算委托审查制度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苏
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发改委)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委托具备工程造
价咨询资质的中介企业对概算进行会前审查的运作。
第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中介企
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最近三年
连续年检合格;
(三)最近三年承担不少于5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或
承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
(四)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满足第三条条件并有意向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初
步设计概算审查任务的中介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
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质证明、业绩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最终选定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任
务的中介企业名单。选定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3个不高于5
个,同时选定2-3个候补企业。
第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已经确定的中介企业
名单进行随机排队,确定先后顺序。市发改委将按顺序以书面
通知的形式进行项目概算审查委托。
第七条 中介企业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发改委签订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
书》)。
《委托书》包括所委托审查的项目名称、概算审查的重点、
完成审查的时间、审查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约束等要
件。
第八条 如中介企业不接受该次委托,应当在通知规定的
时间内向市发改委出具不接受委托的书面说明,该企业随即排
到顺序末尾再依次轮转;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出具不接
受委托的书面说明,又不与市发改部门签订《委托书》,视为
自动放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资格,由第一候补企业转
入中选企业。该次审查任务按顺序由下一序号的中介企业承
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企业,市发改委将根据情
节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概算
审查资格,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概算审查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概算审查报告明显脱离实际且质量低劣;
(三)概算审查过程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
(四)一年内有2次不接受委托审查的记录;
(五)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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