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内容

来源:   2025-04-09 16:01:01

摘要:在委托合同中,首项的内容通常是合同主体的身份说明。主要是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例如所有制性质,是属于国营、集体或是属于私营性质的。一般为了避免在整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全名的烦琐,常常是采用缩写的办法使用名称。此外,作为监理单位的代表,还应该清楚,委托方的意图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这是保证所签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条件。

从各国情况看,监理委托合同的语言、形式和协议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但是,其基本内涵并没有什么区别,无论从实际的需要,还是为满足法律的要求,完善的合同都应该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合同主体的确认

在委托合同中,首项的内容通常是合同主体的身份说明。主要是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例如所有制性质,是属于国营、集体或是属于私营性质的。一般为了避免在整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全名的烦琐,常常是采用缩写的办法使用名称。此外,作为监理单位的代表,还应该清楚,委托方的意图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这是保证所签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监理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均不能将所签订合同的议定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而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

2.合同的一般性叙述

当合同各方的关系得到确认并叙述清楚之后,接下去将进入一般性的叙述,通常这个叙述是个比较固定的“套语”,如“鉴于……”,合同中的许多话(特别是国外合同用得更多)都是从这一词句引出的。可以说一般性叙述是引出“标的”的过渡。在标准合同中这些叙述常常被省略。

另外,在该叙述部分还要明确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件、标准和适用法律。

3.合同的标的

对于合同标的的叙述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所委托项目概况的描述;二是对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的描述。

对项目概况的描述是为了确定项目的内容,或便于规定出服务的一般范围。具体的内容主要是项目性质(如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投资来源(属国家投资或自筹)、工程地点、工期要求以及项目规模或生产能力。在我国,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可以替代有关内容。在这一部分的描述中文字一定要简练,无需冗长,只求把概况说清即可。

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的监理服务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的工作和额外的工作:

1)正常的监理工作

业主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到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的管理。正常的监理服务是指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项目发包模式的选定等。

(2)协助业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招标、评标,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或设备质量等进行技术监督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

每一个合同项目所需要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服务,要根据工程的特点、业主的管理能力以及监理单位的能力等诸方面的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相关条款中。对于不属于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同样有必要在合同中列出。

2)附加的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由于业主要求或项目本身需要而增加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由于业主、第三方或非人力的意外原因使正常的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原由业主承担的义务改由监理单位承担而增加的工作;应业主要求更改合同的服务内容而增加的工作内容等。

3)额外的工作

额外的工作是指出现根据合同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特殊情况时,使监理工程师不能履行他的职责而发生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任务,因此而带来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任务的工作视为额外服务。

4.业主的权利

监理委托合同中保障业主权益的有关条款,可归纳为如下几条:

1)授予监理单位权限的权利

在监理委托合同内除需明确监理任务外,还应明确规定监理单位的权限。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监理单位可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报请业主批准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

2)对其他承包合同的授予权

业主是投资者,因此对设计、施工、加采、供应等合同的承包商有选定权和签字权,而监理单位在选定承包商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对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以及工程的工期、质量等级等方面的决定权等。

4)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任务,选择监理工作的分包单位,以及更改或终止分包合同,都必须取得业主的同意。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与监督。监理委托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成员的名单;监理单位调换主要监理人员时,须经业主同意;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发现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项目进度表,专项报告,各种技术和记录资料,以及月份、季度和年度监理报告等。

5.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享有其权利的同时,还有责任创造一定条件促使监理工程师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因此,监理服务合同还应规定出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业主应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资金和保险等服务。当监理单位需要各种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数据和资料时,业主要迅速地设法提供,或者指定有关承包商提供(包括业主自己的工作人员或聘请其他咨询监理单位曾经作过的研究工作报告资料)。在有些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可能同意提供以下条件:

(1)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用房。

(2)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检测、试验设施在内的有关设备。

(3)提供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工作(或是协助其工作)的工作人员。

(4)对国际性项目,协助办理海关或签证手续。

一般说来,在合同中还应该有业主的承诺,即提供超出监理单位可以控制的、紧急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或其他帮助。业主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和批复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与项目有关的报告书、计划和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信函文件。

有时,业主有可能把一个项目的监理业务按阶段或按专业委托给几家监理单位,这样,业主对几家监理单位的关系,业主的有关义务等,在与每一个监理单位的委托合同中都应明确写清楚。

6.监理单位的权利

监理委托合同中维护监理工程师权益的条款,可归纳为如下几条:

(1)完成监理工作后获得酬金和补偿的权利。监理单位不仅应获得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的酬金,而且如果完成了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工作,还有权按照委托合同中议定的有关计算方法,获得相应的酬金和补偿。

如果监理委托合同生效后,因国家的法规、政策变化而导致监理服务期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原定的报酬和服务完成时间。

(2)获得奖励的权利。如果由于监理单位提供的优质服务,使业主获得了实际的经济利益,则监理者应当获得业主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在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

(3)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业主严重拖欠监理单位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方责任而使服务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单位可按照终止合同的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4)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业主的工作失误等原因使工程延期或费用增加,监理工程师不负责任。

(5)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其他承包合同实施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①对工程设计、规划及其他有关建设事项的建议权;

②项目实施时对质量、工期和费用等的监督控制权;

③协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面的主持权;

④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⑤紧急情况下为工程和人身安全,超越业主授权范围发布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业主。

7.监理单位的义务

对受聘监理工程师承担义务的叙述,国外常见的合同格式为:“业主聘请该监理工程师(单位)承担并代理此项目中的一切工程监理事务(或者明确地特指某一部分、某一阶段的监理事务)。此聘用合同对于有关术语、条件和条款,说明如下:‘……’”。具体地讲,监理单位的义务如下:

(1)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勤奋、有效地开展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在委托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两年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未经业主事先同意,监理方不得泄露与该合同或业主业务活动有关的专业资料或保密资料。

(3)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单位使用的物品,在服务完成后应归还业主。

(4)为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监理委托合同议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其他方所给的报酬。另外,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监理酬金

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监理酬金的条款,应明确费用额度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是国际合同,还需规定支付的币种。对于有关成本补偿、费用项目等,也都要加以说明。

如果采用以时间为基础计算费用的方法,不论是按小时、天数或月计算,都要对各个级别的监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率开列支付明细表。对于采用工资加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有必要说明不同级别人员的工资率,以及所要采用的百分率或收益增值率。如果使用建设成本的百分率计算费用,在合同中应包括成本百分率的明细表,对于建设成本的定义(即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的估算造价,还是按实际结算造价)也要明确地加以说明。如果按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费用,在合同中要对成本的项目定义加以说明,对补偿成本的百分率或固定费用的数额也要加以明确。

不论合同中商定采用哪种方法计算费用,都应该对支付的时间、次数、支付方式和条件规定清楚。常见的方法有:

(1)按实际发生额每月支付。

(2)按双方约定的计划明细表支付,可能是按月或按规定的天数支付。

(3)按实际完成的某项工作的比例支付。

(4)按工程进度支付。

作为监理工程师来说,一般愿意业主适当地提早付费,以减少自己投入的流动资金,这样可以适当地降低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工作投资和成本。

9.违约责任

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单位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公正地服务,或业主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赔偿的原则是:

(1)赔偿应限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和损害的数额。

(2)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累计数额不应超过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大赔偿限额;在监理单位一方,其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如果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负有责任一方所应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4)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5)如果不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限内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日期前正式提出索赔,无论业主或是监理单位均不对由任何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0.总括条款

比较标准规范的合同都包括一些总括条款,有些是用以确定签约各方的权利,有些则涉及一旦发生修改合同、终止合同,或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在国际性的合同中,常常包括不可抗力的条款,比如,发生地震、动乱、战争等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的条款。

11.签字

签字是监理委托合同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商签阶段的最后一道程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都签了字,便证明他们已承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合同也具有了法律效力。业主方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人签字,这主要由法律的要求及授予签字人的职权决定。按国外的习惯,业主是一家独资公司时,通常是授权一个人代表业主签字。有时,合同是由一家公司执行,还需由另一家公司做保签证。如果业主是一股份或合营公司,则要求以董事会名义3人以上的签字。对于监理工程师一方来说,签字的方式将依据其法人情况决定。一般性公司,可以由法人代表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合伙经营者常常是授权一合伙人,代表合伙组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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