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每个细节的处理都关系到后续的发展是非常关键的。建筑网小编就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规定和大家介绍一下。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更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规定”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国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
热门文章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6年 第三季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检查情况的通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 关于公布2026年度山东省新清单标准多元场景应用技能竞赛成绩的通知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佛山市 建筑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专家库增补推荐工作的通知
-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加快推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6〕395号
-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规范〔2026〕12号
-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规范〔2026〕13号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6年 第三季度“红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安全知识考核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