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强文化建筑保护 违建最高将罚50万

来源:金羊网   2015-10-27 10:38:28

摘要: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新增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等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违建,最高可罚50万元;同时,符合结构、消防等要求和对历史建筑不造成损坏的条件下,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可不用报规划审批。

中国建筑网10月27日讯,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新增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等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违建,最高可罚50万元;同时,符合结构、消防等要求和对历史建筑不造成损坏的条件下,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可不用报规划审批。以下是此次建设类新闻的主要内容:

广州名城保护条例昨进行二次审议

紧

拆除历史建筑必须听证

此前一审稿中,允许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公共利益需要时:建设国防设施;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此前审议中,有代表认为这几种情形过于宽泛,应严格限制允许的“例外”情形,毕竟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

对此,二审稿将限定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列举的范围也压缩只剩下“国防设施等”。同时,操作程序上要求增加听证环节,即:因建设国防设施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公示和听证。

名村内搞违建最高罚50万

有意见认为,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如果处罚力度过轻,很难起到惩戒作用。

根据此前一审稿,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域进行违建活动的,仅按照工程造价的5%—10%来处罚。有意见认为,处罚力度太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对此,二审稿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规定,将罚则改为:由城管执法机关、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预先保护机制规定更细化

在编制涉及名城规划时,二审稿增加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此外,二审稿中对预先保护机制运作规定更为细化,规定接到公众反馈线索后,属地区政府应当在7日内组织专家论证是否有保护意义。同时,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后,要求属地政府通知物权人的时间也由一审稿的“五日”缩短为“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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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风貌建筑”不受保护

此前的一审稿中曾创设“传统风貌建筑”概念,将其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不过昨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则将“传统风貌建筑”剔除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小清解释,主要是上位法并无依据,如果扩大上位法的保护对象,会限制房屋产权人的权益,不符合物权法的要求。另外,传统风貌建筑若确有必要保护,可以将其确定为历史建筑,没有必要再创设一个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保护对象。

从近期不断出现的各地历史建筑被拆除和违建中不难发现,中国建筑业对保护文化遗产重视度不够,各建筑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文化历史的传承。我们应该大力保护文化建筑,让它能够长久的传承下去。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是保护产权人积极性重要措施。二审稿此次也有新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对历史建筑不造成损坏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可以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或者不改变外立面的,可以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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