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昭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17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昭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车昭君,经理。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昭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东
执行员 苏 赟
执行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甲宗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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