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智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21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40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2016年5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
法定代理人:闫丽娟,女,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陕西中智置业有限公司,***,男,汉族,2016年5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现代城6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9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转让款173888元,补偿款105550.02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为1156.36元),案件受理费4970元,本案执行费41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285564.38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利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晏航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沛
书 记 员 雷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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