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合丽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3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30号
原告: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明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金家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1235682F
被告:新乡市合丽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建军
住所地:获嘉县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纬三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057201612T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合丽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优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97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文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晋文卿

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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