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821执恢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
负责人:许晓炜,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修龙,银行职员。
被执行人慈利县胜年吊装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朱整年,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慈利县胜年吊装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朱整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慈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071662元,利息2845559.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1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于2019年7月2日向慈利县不动产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整年名下还有位于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064号未处置的房屋五套(一楼101室、二楼201室、四楼402室、九楼901室和902室),被执行人**和慈利县胜年吊装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湘G22116、湘G21752、湘G23115、湘G27777四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张家界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朱整年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193317元。2019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四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946454元。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和10月27日在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了拍卖,但没有人竞买。本院又于2019年11月14日和11月18日在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底价3354653.6元和757163.2元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后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变卖抵押的财产。2019年12月27日,买受人唐先茂、杨惠帆以2000000元的价格购得被执行人朱整年所有的房屋第一层101号房和第二层201号房,建筑面积分别为379.54平方米和410.95平方米。2020年3月31日,买受人李建伟以1200000元的价格购得被执行人朱整年所有的房屋和被执行人**和慈利县胜年吊装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四台工程车(具体财产为:第四层402号房和第九层901、902号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21.33平方米和414.44平方米,车牌号为湘G22116、湘G21752、湘G23115、湘G27777四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上述执行款共3200000元已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且已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慈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双庆
审判员 张 武
审判员 聂 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