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海之杰港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新余市江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8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502执保147号
申请人常州市海之杰港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江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1年1月1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海之杰港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江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海之杰港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书记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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