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8民初85号
申请人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余市江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新余市江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1769.9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华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余市江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1769.9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美荣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