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27民初2266号之一
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江景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6976105028。
法定代表人:唐小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兰燕,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D栋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65332370。
法定代表人:彭国强。
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存于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98的存款以人民币701273元为限进行冻结,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账号为:45×××29的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编号为PZDM20184501000000003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701273元。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立案受理,由于账号为:80×××98的开户行不是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该账号的存款不能进行冻结,该保全措施尚未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保全结果。2018年1月26日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变更为对被申请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存于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嘉宾支行账号为:80×××98的存款以人民币701273元为限进行冻结,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账号为:45×××29的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1701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存于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嘉宾支行账号为:80×××98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01273元为限额;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或用作其他担保、抵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成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账号为45×××299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额;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或用作其他担保、抵押。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岱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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