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4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运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路**东方园****房。法定代表人:何军。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半山丽园**无单元**房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运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朱咏梅、***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48-2号4栋2单元601号房以及***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北一里1号汇春名庭5号楼1单元5-1-601号房,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桂A×××××、***名下车牌号桂A×××××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经本院依法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等部门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65391.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雁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