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行政处罚

执行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8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482行审65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3301092365。
法定代表人董承阳,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汝州市东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红春。
被申请人执行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城管罚决字〔2018〕第16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汝州市汝东建材A2区1号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逾期10日且目前尚未缴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城市生活圾处理费,影响城市生活垃圾正常管理。”的违法事实,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汝城管罚决字〔2018〕第160236号处罚决定“1、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玖佰柒拾贰元(¥972元),自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2、罚款贰仟捌佰壹拾捌元(¥2818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向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河南浩帆商贸有限公司仍没有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缴费通知书及回证;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回证;4、身份证及相关证据;5、处罚告知及回证;6、听证告知及回证;7、处罚决定及回证;8、催告书及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汝城管罚决字〔2018〕第160236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汝城管罚决字〔2018〕第16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张海民
审 判 员  郭俊利
人民陪审员  张亚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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