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3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工业园自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工环保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华尔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工环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元,由上诉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建湘
审判员  罗燕青
审判员  林海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慧
书记员高尚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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