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5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向用圣,男。
法定监护人***,女,系向用圣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向圣龙,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中青路高源村同心组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向用圣与被执行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25276元,因被执行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祖文
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曹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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