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03民初136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博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博瑞重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佳
代理审判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