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执字第6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终一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