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16
***与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执字第6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淄博裕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终一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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